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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汕府〔2003〕118号
【发布日期】2003-06-28
【生效日期】2003-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
和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3〕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经十一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和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汕头经济特区(包括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下同)企业参保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年度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按照《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调整汕头经济特区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以2002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70元为基数和调整后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离休干部按《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执行。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通知制订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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