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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1998-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增创广州经济发展新优势,强化和发挥广州中心城市作用,鼓励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形成以吸引国内大企业和著名企业落户广州为目标,以各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地区紧密合作,内引外联、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对内开放新格局,推动我市经济再上新台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欢迎和吸引国内各地企业落户广州
1.全市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更新观念,改进工作作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法,加强与中央各部委、国内各地的大企业和著名企业、各地政府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主动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宣传介绍广州市的投资环境,积极争取国内大企业和著名企业到我市投资办企业和设置总部,并以此带动更多的企业进入我市。
2.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对国内各地在我市开办的企业及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在穗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穗机构),要视同本市同类企业和机构对待,从各方面努力创造条件,使之真正融入我市经济社会生活中。
3.外地在穗企业不分规模大小,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类型,一律享有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对侵犯外地在穗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4.外地在穗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财政税收、收费标准、企业信用、社区服务、收阅文件和获取信息、人事劳动制度、办理出国(境)手续、参加行业协会等方面,享有与本市企业同等的待遇。
5.支持和保护外地在穗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制止地方性垄断经营行为和排外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各类常规性检查,执行单位应事先知照外地在穗企业,禁止随意到外地在穗企业进行检查。
6.外地在穗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干扰,可根据所受侵犯或干扰的行为性质直接向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不得互相推诿,敷衍了事。
7.欢迎和鼓励国内各地高等院校、研究与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成果、资金等在穗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认定后,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专利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最高可突破20%,属高新技术成果的,经市科委认定,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60%。
二、鼓励外地企业在我市投资经营
8.外地在穗企业可以在独立的法人主体、法人分支机构,也可以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大型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9.外地企业可以采取管理总部、生产基地、配发中心、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等多种资产形式进入我市,到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总部和生产基地可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和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配发中心可以采购生产原材料,向其投资的企业配发。
10.外地企业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之外,我市不再设置地方性的前置审批项目。
11.外地在穗企业,其名称可以冠原隶属企业字号,也可以单独冠“广州市”的名称,对要求冠“广东省”或“中国”名称的,由市工商局代其向广东省工商局或国家工商局申报。对大型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12.简化外地在穗企业的工商登记办证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办结期限与本地企业相同。市工商局应对外地在穗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指导登记等服务;年审、变更登记时,由市工商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直接认定。
13.外地在穗企业可通过收购、兼并、承包、租赁、联营、参股等形式,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对收购、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支持外地在穗企业在我市从事涉外经济活动
14.外地在穗企业与外商在穗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企业与外商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5.外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穗设立5家以上合资合作企业或控股5家以上企业的,允许成立集团公司;对于投资项目较多、规模较大的,允许成立投资管理公司。
16.外地在穗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外资所占股本比例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作为内资企业管理注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17.外地在穗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有关标准和程序确认为出口先进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并享受两类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办投资性服务公司以及分支机构。
18.外地在穗企业与外商在我市兴办的合资企业,如对国家试点并逐步扩大领域的行业有参与投资、开发、经营意向的,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
19.具备条件的外地在穗企业,可以向我市外经贸委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申请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可以参加由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展览推销、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等,并享受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20.外地在穗企业申请到港、澳及国外设立企业,或邀请外商来穗进行商务活动,可由我市外经贸委、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赴港、澳或国外的常驻人员指标和办理有关人员的出入境签证手续等。
2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地在穗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四、对外地在穗企业在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支持
22.外地在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与本市企业一样申请使用市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资、科研、经营基金(专项资金)等。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我市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23.外地在穗大型出口性企业,可以享用市政府所设立的外贸周转金和技术出口基金;必要时可由市外经贸委帮助申请外贸出口信贷基金。
24.对1998年至2000年期间开办的外地在穗大型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缴入市库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25.外地在穗企业在广州市区一次性购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采取先征收后财政返还50%。
26.外地在穗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票据承兑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待遇。
27.外地在穗企业经批准可收购本市上市公司,可使用本市B股的发行额度,可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
五、关于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人员申请入户
28.外地在穗企业一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含30万元),可申办1个蓝印户口;已被我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内每上缴税款25万元(含25万元),可申办1个蓝印户口。
29.外地在穗企业申请蓝印户口的对象必须是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0.外地在穗企业申请蓝印户口,须持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原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由市科委出具证明。驻穗机构申办蓝印户口,需出具《驻穗机构登记证》。
31.外地在穗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申请入户的标准和手续按照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在外地驻穗机构的常驻集体户口指标分配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给予各级政府驻穗机构适当的蓝印户口指标。
33.经批准取得广州市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报考广州市高等院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住房改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方面,享受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六、关于对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的相关服务
34.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从市外引进管理、技术人才和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向市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引进国外(境外)智力的,由市专家局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5.外地驻穗机构的人事劳动手续,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办理。有关的政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能鉴定、工资等,参照我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36.外地在穗企业的劳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参照我市的规定执行。
37.外地在穗企业要按本市的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和相应的医疗等保障。
38.外地在穗企业应交纳的收费项目,经我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汇编成册,由企业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标准依时缴纳;凡《缴费册》以外的收费,外地在穗企业有权拒绝。自本规定正式公布之日起,专门为外地在穗企业设置的特别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9.本规定中凡适合外地驻穗机构的条文,驻穗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发挥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内引资的“窗口”作用
40.要加强对街道、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以及城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把服务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列入我市各级基层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
41.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有关人员及其家属取得蓝印户口在我市落户后,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户籍管理。当地派出所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42.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负责。各街道要与本街道内的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开展文明共建活动,主动为他们提供服务。
八、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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