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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9]63号
【发布日期】1999-10-08
【生效日期】1999-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
(穗府〔1999〕6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但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居民收入增长减缓,部分居民特别是下岗、失业和退休人员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较低。为解决部分居民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职工最低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四道保障线,形成了以政府救助为主,职工所在单位济难为辅,社会各方援助的局面,对于保障其基本生活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这部分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较低,而日常生活消费性开支所占比例较高,负担相对较重,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了减轻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消费性开支负担,缓解生活困难状况,现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上(含300元)的家庭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抚养能力)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
二、经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可减免以下收费: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3年内不作调升。
(二)免缴由公安部门收取的普通居民楼房每月每户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月每户4元的治安联防费。
(三)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卫生清洁费按每月每户2元标准缴纳。
(四)免缴由建设部门收取随水费征收的每吨0.18元的污水处理费,水费按每月每吨0.70元标准缴纳。
(五)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表和电表安装费500元。
(六)使用管道煤气的,免缴由煤气公司收取的每月每户3元煤气管道维护费。
三、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并具有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可提出申请,经所辖居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由民政部门认定核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低收入困难家庭凭《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享受有关减免收费的优惠。各有关收费部门应按规定标准收取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的费用。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根据居民实际收入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或予以注销。
四、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是政府的一种救助行为,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体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市民政局应牵头组织研究和制定减免低收入困难家庭部分消费性收费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并会同各区民政局、街道和居委会,开展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调查认定工作。减免收费所涉及的部门,要做好减免收费的衔接工作,自行消化本部门所减少的收入。各级工会、社会团体也要热心参与社会救济工作,尽可能给予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各种援助,在全社会形成济难扶贫的风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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