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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20号
【发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本市双向宽带综合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通告
(穗府(1994)20号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本市正在建设的双向宽带综合信息网络,以光纤和同轴电缆作为主要传输链路,建成后将同时用于可视电信传输和有线电视传输。为加强本市双向宽带综合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设备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通信、电视专用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本市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本市双向宽带综合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
二、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偷盗、破坏和利用其他手段危害本市双向宽带综合信息网络线路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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