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77号

  【发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1998-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1998年10月13日穗府〔1998〕77号)  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美化市容环境,现就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路宽24米以上的市区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含高架桥、人行天桥及高架桥桥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道路规划控制范围和退缩建筑间距,以及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广场、绿化带、人行道上及在建筑物立面、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标语。

 二、凡在本市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按规划要求需建设通透式围墙的一律修建为通透式围墙。

 三、各区人民政府按区域管辖,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

 四、凡不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单位或个人如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除工作的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本通告自1998年10月13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be159e37a0d5235f9dfc03ee7561dc137532f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