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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2000-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穗府办〔2000〕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的有关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企业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征询主管委办、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同意并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对未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属下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提出,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指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下属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特定行业的公司”的要求。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投资主体)征询市财政、国资和主管委办的意见后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一般竞争性行业原则上不再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确因特殊情况需设立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改组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企业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意见后批复,相关材料报市外经委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复设立,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五、企业出售
企业产权出售,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得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
六、企业租赁、承包、托管
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自行审批。
七、企业破产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授权投资主体(集团公司)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会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研究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对未授权委办直属企业或已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由各主管委办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三)对申请列入国家计划内企业破产的,破产项目还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逐级向上报,须国家正式批准。
八、企业关闭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其投资主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报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备案。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商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
(二)对未授权的委办直属企业或已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实施整体关闭处置的,由各主管委办会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兼并
(一)对属同一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其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会市国资、财政、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研究后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
(二)对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兼并,在征求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兼并方的投资主体自行认定并审批。
(三)对申请列入国家计划内的企业兼并,兼并项目还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逐级向上报,须国家正式批准。
各区、县级市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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