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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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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2000-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穗府办〔2000〕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的有关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企业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征询主管委办、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同意并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对未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属下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提出,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指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下属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特定行业的公司”的要求。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投资主体)征询市财政、国资和主管委办的意见后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一般竞争性行业原则上不再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确因特殊情况需设立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改组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企业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意见后批复,相关材料报市外经委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复设立,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五、企业出售

  企业产权出售,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得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

 六、企业租赁、承包、托管

  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自行审批。

 七、企业破产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授权投资主体(集团公司)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会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研究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对未授权委办直属企业或已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由各主管委办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三)对申请列入国家计划内企业破产的,破产项目还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逐级向上报,须国家正式批准。

 八、企业关闭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其投资主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报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备案。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商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

  (二)对未授权的委办直属企业或已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实施整体关闭处置的,由各主管委办会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兼并

  (一)对属同一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其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会市国资、财政、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研究后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

  (二)对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兼并,在征求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兼并方的投资主体自行认定并审批。

  (三)对申请列入国家计划内的企业兼并,兼并项目还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逐级向上报,须国家正式批准。

  各区、县级市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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