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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9]54号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1999-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粤府办〔1999〕54号)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作如下调整,请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可参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
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含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农民)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条件不成熟的设区的市可实行市本级与所设各区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包括所辖县(市)在内的全市统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市统筹的步伐。
四、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五、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
取消失业保险期间的生育补助金支出项目。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经办机构经费,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取消失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中的“促进就业费用”,增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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