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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办发[1998]27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粤办发〔1998〕27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
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三五”普法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制定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办法。各市、县、乡镇(街道)要制定优惠措施和具体规定,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各级政府修建道路和重要公共设施要增设无障碍设施。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省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地级市电视台要尽快开播配有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广泛开展自强与助残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引导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六、进一步加强残联的组织建设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重视乡镇(街道)残联工作,市、县级残联要按“一体化的工作机构、一专多能的队伍、有机结合的业务、统筹安排的经费、综合利用的场所”的原则建设。乡镇(街道)残联工作要做到有专人管、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有工作经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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