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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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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本地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09-19

  【生效日期】1999-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本地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9〕4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加快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实施对广州市属企业出口本地产品退税提高两个百分点和对出口退税封闭贷款业务实行贴息的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广州本地产品出口退税提高两个百分点问题。

  (一)享受政策范围。

  广州市属外贸企业、工贸企业、自营出口企业(不含区、县级市所属企业和中央在穗企业)。

  (二)享受政策条件。

  在企业今年出口实绩比去年同期有增长的前提下,对其中生产或收购本地产品出口部分给予扶持。根据国家退税政策已足额退税的商品不再享受此政策,且退税额以不超过企业实缴金额为限。

  本办法所称本地产品是指广州市属企业自产出口产品和收购广州地区(包括8个区、4个县级市)的出口商品。

  (三)有关规定。

  1.此政策计算不分基数内外。

  2.生产企业的本地产品以其全部产品的离岸价(折人民币)为计算依据(包括免、抵、退企业)。

  3.外贸企业出口的本地产品以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专用税票收购价为计算依据。其中委托加工产品,根据其原材料、加工费专用税票来确定本地产品金额。

  4.对于1998年底之前收购已入电脑库存部分,因无法分清产地,因此对使用旧库存出口不享受此政策。

  5、对今年新批准从事进出口业务且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兑现办法。

  计算提高两个百分点退税的有关资料由市国税局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当年的11月和次年清算期内分次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供。资金的拨付在次年清算后由市财政直接兑付给企业,对提前完成任务的企业,市财政部门可考虑提前予以兑现。

 二、关于对出口退税封闭贷款业务实行贴息的问题。

  (一)贴息对象: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全口径计算),经批准享受我市“出口退税封闭贷款”政策的市属各类内资出口企业(不含区、县级市、中央在穗企业)。

  (二)贴息条件:

  1.按照“出口退税封闭贷款”有关规定,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具体由市外经贸委制定《出口退税封闭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2.贷款单证须经市外经贸委审核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3.对企业于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申请的贷款按实际贷款时间(从贷款之日起至企业收到退税款之日止)进行贴息。

  4.企业贷款后因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还款手续,以及银行因故未及时将企业退税专户的款项用于归还封闭贷款而造成企业多支付利息的,财政部门将不予贴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企业贴息资格。

  (三)贴息兑现:企业贷款按规定利率付息给银行,银行须按原优惠利率放贷。年底市外经贸委根据银行出具的企业“出口退税封闭贷款”支付利息清单及银行提供的企业“退税专户”的帐单进行核对后,统一送市财政部门审定,并由市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划拨给企业。

 三、各区、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扶持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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