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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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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价[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2001-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 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1年11月15日深价[2001]62号)  现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1]16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收费,我市仅有个别项目开征,对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收费项目,除房屋租赁管理费因涉及到我市人大制定的法规暂缓取消外,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对合并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合并后的项目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

           (粤价[2001]16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8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凡在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省、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取消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都要坚决停止,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各自变换手法恢复收费。

  (二)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不合理负担,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再次清理取消、降低一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住房建设项目收费仍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

  (一)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二)涉及住房建设的中介服务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全省性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属地方性的,由当地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性、经营服务性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自行选择服务单位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审批等环节进行强制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收费项目的治理

  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予以取消;已经省政府以上批准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收费项目(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收费标准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并予以降低。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与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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