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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劳监[1998]50号
【发布日期】1998-05-01
【生效日期】199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
《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粤劳监〔1998〕50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省劳动厅根据《劳动法》及省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于3月23日印发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粤劳监〔1998〕50号)。
《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工作,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其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用人单位应自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公布施行。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由此造成劳动损失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承担相应责任。《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按《办法》规定进行修改并补办审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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