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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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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拆迁安置征地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43号

  【发布日期】1998-05-13

  【生效日期】1998-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拆迁安置征地工作的通告

(1998年5月13日穗府〔1998〕43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同意迁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立项。为确保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于200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迎接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的召开。现就加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项目在白云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征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征用白云区人和镇人和、高增、凤和村国际机场以南,人和镇、广花公路以北,人和科技城北侧地段共766961平方米(折合1150.56亩)土地给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作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拆迁安置用地。具体范围以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城规地字〔1997〕第14、15号),以及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字〔1998〕93、106、119号)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上述地段拆迁安置用地的征用,广州市国土局于1998年4月10日颁发的《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征用土地通告》(穗国土征通字〔1998〕64号)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土地的单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该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使用土地的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执行。至今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应于1998年5月25日前签订。逾期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被征用土地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并给予处罚。

 四、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和施工建设的进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地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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