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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5]94号
【发布日期】1995-12-16
【生效日期】1995-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5]9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留成的土地垦复金纳入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安排使用按《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耕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1992]47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经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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