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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85]136号
【发布日期】1985-11-22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
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22日穗府〔1985〕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是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保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的贯彻执行,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素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草拟了《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今年八月市教育工作会议的讨论,又进行了修改。现送上,请审核。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以满足经济部门对多层次劳动技术力量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素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应从受过职业技术教育或专业培训的合格人员中择优录用。对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训练学校(班)结业生应首先录用。
二、招工单位确因特殊工种需要,或职业中学和就业训练学校(班)未能提供相应专业的毕(结)业生时,须经劳动部门批准,才能直接从社会招收未经职业技术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其他人员。招收后,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按规定允许招收退休职工子女的,也要按此办理。
三、招工单位在办理招工手续时,须同时列报招工对象的技术和培训情况,凭学历证书、技术合格证书和待业证办理录用手续。
四、考工者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验发的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和有关部门验发的技术合格证书,才能报名参加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
五、从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对口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位。从事技术性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必须有对口专业的毕(结)业证书和操作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发给营业执照。
六、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在编制长期和短期劳动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相应的职业培训计划。计划应分列技术管理人员及工人中的技术工种和普通工种,分别报市计划、劳动部门综合平衡下达。
七、有吸收干部指标的单位,可从符合干部条件的、专业对口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训练学校(班)的结业生中择优录用。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选聘和录用手续。
八、被录用的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其试用期和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未被录用的职业中学和就业训练学校(班)的毕(结)业生,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在签发营业执照、解决营业场地、供应原材料、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先照顾。
十、要大力发展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都应自办或与教育、劳动部门合办职业中学(班)、就业训练学校(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办职业技术教育。
十一、为保证培训质量,举办各类职业中学和就业训练学校(班)、技术培训班应按规定分别报市教育局、劳动局和成人教育局审批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要保证上足教学时数,并有一定的实习设备和场地。学员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由市教育或劳动部门发给毕(结)业证书。
十二、郊县的职业技术教育要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今后补充乡镇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要优先从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十三、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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