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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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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1]12号

  【发布日期】1991-02-04

  【生效日期】1991-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管理办法

(穗府办(1991)12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穗府〔198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筹建知识分子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负责兼管学科带头人才住房申请的审批、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学科带头人才住房拨款筹建计划组织投资建房。

  房屋竣工的验收工作,由市计委委托住房办办理。

 第四条 房屋产权归属投资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转移按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规定办理。

  房屋属周转用房,应按有偿、限期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五条 房屋使用对象:

  (一)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方面的高级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广州市缺门的科研、技术及重大建设项目所短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艺领域内的学科带头人。

  (三)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人才符合第五条(一)、(二)款规定而短期内又无法解决住房的人员,只限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之后调进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房屋租赁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优先安排,如确无法安排的,可凭《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呈报审批表》向住房办提出申请,以取得住房资格。

 第七条 取得住房资格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承租人),应与住房办(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三年,租赁期满,确需续租的,经双方同意可续签租赁合同。续租期间租金可增加15%。

 第八条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同时向出租人一次性缴交住房租赁保证金(租期不足半年的可免缴);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出租人同意可分期缴交。出租人应在承租人退回住房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第九条 承租人应爱护房屋设施,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凡承租人退房,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出租人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十一条 房租及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由住房办立专户存储,以作房屋养护维修及管理之用。

             第三章 房屋出售

 第十二条 凡购买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进了学科带头人的;

  (二)确实无法解决住房的;

  (三)经济效益确实较差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购房给学科带头人的,应填报《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住房购买申请表》,由住房办呈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四条 凡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批准购买住房的,应参照广州市公房出售价标准签订交易协议。

  广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凭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批准件和房屋交易协议,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出售房屋所收回的资金,由住房办在市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作为广州市学科带头人才住房的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基金的使用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引进学科带头人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住房办有权收回房屋和依法索赔。

 第十七条 对住房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视其情节,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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