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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83号
【发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政府法制局
关于建议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主办 (或举办)
经营性活动报告的通知
(1998年10月30日穗府〔1998〕8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建议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政府法制局关于建议严格
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因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的大型经营性活动而引起经济纠纷,法院追加市政府为民事被告的案例已有两宗(广州航空博览会、广州博览会时装节),影响政府形象和声誉,造成政府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为防止再发生类似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把政府行为与商业性行为分开。除因外事活动、政治任务或慈善活动需要,必须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外,今后凡由部门或企业承办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如“服装节”、“展销会”、“博览会”、“美食节”、“演唱会”等,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
二、严格审批制度。一些确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必须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然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及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复。市政府一律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三、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需要对外进行宣传或制作广告的,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制作和发布。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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