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告
(1999年2月4日穗府〔1999〕13号) 为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杜绝火灾隐患,我市全面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凡未实行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的,均纳入改造范围。改造后每一用户可获得满足其安全用电所需的4千瓦用电负荷。
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由广州电力工业局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改造工程在2001年6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
三、改造资金由居民用户、政府和电力部门共同承担。实施改造的每一用户交纳500元,其余资金由政府和电力部门解决。生活确有困难的用户,经核实可减免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电力部门制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交费的用户,电力部门可先行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在限期内仍不交费的,电力部门可采取措施限制用电负荷。
四、居民交纳的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居民用电改造工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六、居民用电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同时,用户应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实际情况,相应进行室内供电线路、装置的更新改造,以消除不安全用电因素及电气火灾隐患。
七、用户和业主应服从电力部门的统一改造安排,配合施工。凡刁难、阻挠施工人员实施改造工程或破坏改造工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cc9e26326c73848da4527102f7ceb423def4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