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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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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 减免办法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珠府字[1985]39号

  【发布日期】1985-01-0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珠府字<1985>39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创造更优越的投资环境,加快特区经济建设,现对《珠海经济特区外资项目土地使用及优惠暂行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土地的经营管理

  在本特区投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它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可凭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核定点划线,到土地管理单位注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后,发给《土地使用证明书》。客商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二、土地使用年限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

  1.工业用地30年;

  2.商业、饮食服务业用地20年;

  3.商品住宅用地50年;

  4.教育、科学技术、医院卫生用地50年;

  5.旅游事业用地30年;

  6.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

  客商经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规定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报经珠海市人民政府(特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续约。

三、土地使用费标准

  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条件,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每年每

 平方米按人民币计算,收费标准为:

  1.一类地区(含拱北、吉大和北岭区)

  工业、仓储用地1元;

  商业、旅游建筑用地10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零点2元;

  饮食服务业、招待所用地9元;

  商品住宅用地5元;

  露天停车场(非营利性者除外)用地零点2元;

  矿产业用地零点2元;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2元;

  临时性用地2元。

  1.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的特区其他地区)、

  工业、仓储用地零点8元;

  商业、旅游建筑用地8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零点2元;

  饮食服务业、招待所用地5元;

  商品住宅用地3元;

  露天停车场(非营利性者除外)用地零点1元;

  矿产业用地零点1元;

  种植业、畜牧、养殖业用地零点1元;

  临时性用地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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