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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4]13号
【发布日期】1984-02-15
【生效日期】1984-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84)13号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各县、郊区、黄埔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农机公司、石油公司,各县、郊区、黄埔区农机局(公司)、石油公司:
根据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柴油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为保证农用柴油指标的专项专用,经市政府决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用柴油由市农委管计划分配。各县、区政府要授权本县、区农办,负责本地区的农用柴油计划分配、管理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协调关系。县(区)农机部门执行分配计划和办理有关事宜,抓好节油工作。商业(石油)部门负责油料调拨、供应,做到不误农时支援生产。
基层油料供应点,由基层供销社或由农机管理站经销、代销,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农用柴油指标分配。由于一九八四年农用柴油分配计划尚未确定,为不影响柴油运输和调拨,保证农业生产用油,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农用柴油计划,由市石油公司统一安排下达。各县(区)农办要组织农机局(公司)、石油公司研究,做好分配工作,并按照农用柴油使用范围,把用油的安排和实际供应项目、数量,单独列帐统计,月后共同核定上报市农委、农机公司和石油公司,作为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农用柴油分配数量,列入年度分配计划。从第二季度开始,农用柴油由市农委、县(区)农办直接安排下达。
三、农用柴油继续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要根据机械作业计划,将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户,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农用柴油凭证供应,持农机部门制发的《农用柴油分配通知单》,到石油供应部门办理供应手续。
严禁倒卖油料、油证、刹住不正之风。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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