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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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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坝、桥梁附近挖采河沙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7]28号

  【发布日期】1987-04-25

  【生效日期】1987-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堤坝、桥梁附近挖采河沙的通告

(穗府(1987)28号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精神,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堤坝、桥梁等水利工程的保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堤险段、涵洞和堤闸、渡槽、桥梁等跨河建筑物上下游的河床各一公里范围之内挖采河沙。

 二、禁挖河沙范围的标志牌,由广州市水电局统一制作,当地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竖设和维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毁。

 三、凡从事营业性河沙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所在乡、镇水利委员会同意,由广州市水电局发给开采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挖采。

 四、挖采者必须严格按许可证限定的范围、地点和数量进行挖采,并接受广州市水电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凡当地村民需挖取少量河沙自用的,须经乡、镇水利委员会鉴定同意,并指定按取地点,严格限制挖沙数量。

 六、未通告前已经营河沙挖采的,必须在本通告执行之日起十天内按上列规定补办手续。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除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外,当地公安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八、水利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提请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由各级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本通告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通告自一九八七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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