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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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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的意见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24

  【生效日期】199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的意见

(1995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基金和计发待遇。

 二、企业在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应为职工举办养老、工伤、失业等补充保险。

  (一)企业为职工举办补充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本企业在职员工的工资奖金水平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给离退休人员加发补充养老金;2.在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出现工伤、严重疾病和突发性灾难时给予经济帮助;3.对因企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的员工给予一次性补助;4.给在职职工举办补充养老保险,并按工资与工龄两项因素记到个人名下。

  (二)补充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从节余的工资总额、奖励金、福利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股东大会同意,在税后利润中增提公益金的部分;对部分盈利水平高、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高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在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时,历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可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核定的国有净资产补交;国有企业改组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改组时已离退休老职工人数定出标准,每年从国家股分红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用作对改组时已离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开支。

  (四)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立单项或综合性的职工福利基金会,对补充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职工福利基金会的管理以工会为主,接受群众监督,基金会的章程及财务预决算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对结余的补充保险基金可由基金会进行投资运用,其收益归入该基金项下。

 三、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调整结构或实行兼并等,新设立的公司以及兼并方企业应承诺继续聘用一定比例的原企业职工,并在三年内按改制时的聘用数量不得减少;确因企业经营需要,出现裁减职工时,可根据裁减的数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国有产权变现收入的一部分,按每人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一次性划转为失业保险基金,交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用于计发被裁减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对被裁减、遣散的企业原固定工,可从上述收入中按每年工龄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15%的水平,或按该企业所在市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年工资的三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已领取安置费的失业职工可同时依法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四、企业应积极参加所在地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凡当地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可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公司公益金或经财税部门批准从管理费--劳动保险项下列支。企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应对离退休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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