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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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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我市国土收入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4]188号

  【发布日期】1994-08-17

  【生效日期】1994-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

收入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4)188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集中财力,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监管职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守取财政预算内管理和预算补专户储存管理。

 二、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更好地调节我市土地需求,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清缴拖欠工作,确保国土收入及时足额收缴。财政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将土地开发资金按计划局下达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返拨建设局。

 三、国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国土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统筹规划安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提出的年度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建设计划及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用于土地开发的前期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直接拨给规划国土局,由规划国土局统筹使用。

 四、为了充分发挥国土收入在我市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建设中的作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计划、审计部门,共同加强对国土收入支出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所有投资开发的项目都要按工程进度进行同步审计核查,努力提高国土收入的使用效益。

 五、由财政部门牵头,计划、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共同参加,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和完善我市国土收入管理规定,尽快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土收入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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