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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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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市人〔2003〕127号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2003-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3〕1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提高面试的水平和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省政府《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事局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考官信息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面试考官来源:

  面试考官应从机关、各行业不同专业人才中遴选产生,主要有:

  (一)各类有关专业骨干、专家;

  (二)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及骨干。

  第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六)行政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副科长以上职务;

  (七)各类专业骨干、专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经以下程序可获得面试考官资格。

  (一)推荐或选定考官人选。各类有关专业骨干、专家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及骨干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市人事局选定,用人单位领导、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由每个用人单位推荐5名人选,其中,单位主要领导为必选人员并担任主考官,其他4名人选从班子成员、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中挑选;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人事局选定后,由本人自愿申请,填报《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提交市人事局评审;

  (三)汕头市人事局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后,按有关规定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由汕头市人事局颁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聘书》;

  (五)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任职多年的主要领导或有特别威望的行业专家为特邀考官。

  第七条 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规范考官使用办法。

  (一)将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的资料信息收集并输入到考官信息库,考官信息库实行电脑化管理,对考官实行分类管理;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时,根据招考单位、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以及面试考生人数等情况,按省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官组和考官人数。考官的来源、职务、资历、所学专业、年龄、性别等根据需要合理搭配;

  (三)考生较多的用人单位,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时,由用人单位按照面试考官结构比例规定推荐临时考官人选报市人事局审定,同时指定各考官组主考官人选,在面试前,用人单位考官与临时考官一起由市人事局采用电脑随机遴选确定具体人员。临时考官在面试前须接受培训,面试时履行考官的职责。临时考官资格在当次面试有效;

  (四)招考职位专业性较强的面试,要加大专家类考官的比例,挑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技能、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承担招考职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考试的考官实施面试;

  (五)根据面试考官组成搭配条件要求,直接从考官信息库中,通过电脑随机遴选各类考官组成考官组;

  (六)每次遴选考官的人数要比实际使用考官多一个考官组的人数;

  (七)信息库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等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汕头市人事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九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者,经市人事局审定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官资格培训,不断提高面试考官水平。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2、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3、常用的面试技巧及评价要领;

  4、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5、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培训合格后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的主要方式:

  1、按规定派员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考官资格培训;

  2、市人事局不定期举办面试考官业务培训班,组织面试考官以及具备面试考官基本条件拟认定考官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

  3、每年召开面试考官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面试工作体会、方法,学习介绍其他地方考官的先进工作经验等,不断提高我市面试考官的水平和充实壮大考官队伍。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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