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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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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2]36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2002-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粤价[2002]36号)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表

┌────┬──────────────┬───┬─────────┬────┬───┐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

│    │              │ 标准 │         │    │   │

├─┬──┼──────────────┼───┼─────────┼────┼───┤

│ │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收费标准│1、土 │

│ │  ├──────────────┼───┤拍卖公告、制作招标│分段累加│地使用│

│ │ 招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 │拍卖文件、提供招标│计算,由│权招标│

│ │  ├──────────────┼───┤拍卖指导、提供地块│委托方和│拍卖要│

│ │ 投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6% │背景资料、评估地价│受让方各│求现场│

│ │  ├──────────────┼───┤、拟订招标拍卖底价│自负担一│公证的│

│ │ 标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 │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半。  │,公证│

│ │  ├──────────────┼───┤开拍卖会等。   │    │费按规│

│ │ 服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 │         │    │定另收│

│ │  ├──────────────┼───┤         │    │,由委│

│ │ 务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         │    │托方和│

│土│  ├──────────────┼───┤         │    │受让方│

│地│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    │各负担│

│使├──┼──────────────┼───┼─────────┼────┤一半。│

│用│ 挂 │              │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由交易双│2、已 │

│权│ 牌 │              │   │地块背景资料,拟定│方各自负│收取土│

│交│ 交 │      宗       │1000元│交易底价方案,提供│担一半。│地使用│

│易│ 易 │              │   │交易信息、咨询、合│    │权招投│

│服│ 服 │              │   │同文本,代办有关土│    │标服务│

│务│ 务 │              │   │地登记手续等。  │    │费或挂│

│费├──┼──────────────┼───┼─────────┼────┤牌服务│

│ │ 转 │              │   │提供转让(租赁)信│由交易双│费的,│

│ │ 让 │              │   │息及咨询、审核转让│方各自负│不再收│

│ │ 或 │              │   │(租赁)条件、提供│担一半。│取转让│

│ │ 租 │      宗       │600元 │转让(租赁)合同文│    │服务手│

│ │ 赁 │              │   │本及表格、审核转让│    │续费。│

│ │ 服 │              │   │价格、办理交易鉴证│    │3、以 │

│ │ 务 │              │   │、代办有关土地登记│    │上收费│

│ │  │              │   │手续等。     │    │标准为│

│ ├──┼──────────────┼───┼─────────┼────┤最高收│

│ │  │              │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由抵押人│费标准│

│ │  │              │   │抵押条件、提供抵押│一人一方│,具体│

│ │ 抵 │              │   │合同文本及表格、办│负责交纳│收费标│

│ │ 押 │      宗       │500元 │理抵押鉴证、代办有│。   │准由各│

│ │ 服 │              │   │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市价格│

│ │ 务 │              │   │         │    │主管部│

│ │  │              │   │         │    │门确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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