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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东府〔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经济发展后进镇区的贫困村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帮助贫困村村委会解决缴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保证全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是指以免息形式专项用于扶持经济发展后进镇区中的贫困村缴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财政借款。
扶持资金从市财政注资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资金的运营增值部分中借出。
第三条 扶持条件和范围:
(一)资不抵债的村委会;
(二)镇级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小于2000元的镇区中、村级集体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村委会。
不属扶持对象范围的贫困村委会,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该镇区政府扶持,不列入市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视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资金的增值情况及我市农村的具体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借款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村委会缴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的借款额等于村委会每年应负担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费额,实际借款额由市社会保障局于次年年初公布。
第五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村委会需要借款,应由其所在镇区财政提供担保,并通过所在镇区人民政府向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借款申请。村委会借款申请经市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查后,由市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村委会须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协议。
第六条 借款年限为1年,续借合计最长为3年。借款期满,借款村委会或其所在镇区人民政府必须清还欠款,否则,从市给镇区的财政返还款中扣还,第4年起不再借款。
第七条 因不能按时还款和无能力按时足额缴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村委会,可提出停缴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停缴手续。停缴期间,该村委会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只划入个人缴费部分,集体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再划入。
第八条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资金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对农村村委会的帮扶。镇区对村(居)委会的扶持措施,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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