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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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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兴贸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外经贸技字[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2004-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兴贸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外经贸技字[20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委)、经贸局(经委)、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各直属海关、检验检疫局,省属各有关出口企业、中央驻穗各外经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03]92号文),现将《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兴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关于进―步做好科技兴贸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我省把科技兴贸作为建设外经贸强省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取得显著成效。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从国家提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之初1999年的120.3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481.7亿美元,年均增量90亿美元以上;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9年的15.5%,提高到2003年的31.5%,年均增加超过4个百分点;出口额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有力地改善和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拉动了全省外贸出口增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03]92号文),抓住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遇,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科技兴贸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科技兴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外经贸强省为总任务,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出口竞争力。

  (二)奋斗目标。5到10年内,培育3―5家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50家左右年出口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一批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力争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过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以上,占全省外贸出口的比例接近50%左右,实现我省从外经贸大省向外经贸强省的跨越。

  二、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科技兴贸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适时向国家提出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议,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给予扶持。

  (四)积极推荐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以及有关发展出口中介组织、与国外技术交流等的资助。

  (五)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具有融资功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

  (六)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外经贸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消化吸收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增强我省纺织、机械、食品、建材等传统行业的出口商品竞争力;

  (七)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发挥现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大力度培育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高其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并放宽指标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推荐条件成熟的省级高新区申请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八)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鼓励企业进行产业内、产业间的技术合作,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促进企业的产品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

  (九)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符合《目录》的出口产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认定。

  (十)根据国家《目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鼓励生产和出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目录。

  三、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十一)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积极推动和支持外经贸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出口商品,鼓励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争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名牌产品;鼓励商标持有人为中方的大集团企业制定在国际市场上经营品牌的战略规划,提高企业的国际化程度。

  (十二)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鼓励外经贸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创著名品牌产品,扩大出口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

  (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赴境外投资,带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科研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合作。

  (十四)鼓励中药企业生产现代化,中药产品国际化,研发中药新产品,创新传统中药产品,形成一批适销国际市场的名牌中药产品;推动和支持中药企业通过港澳走向国际市场。

  (十五)鼓励企业发展光通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软件等高新技术行业;积极引导传统企业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产品逐步转移到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十六)整合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将现有的用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和出口生产环节的各项扶持资金也纳入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政策的集成效应。

  四、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我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为科技兴贸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和强化广东省WT0/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的作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内通报咨询服务体系和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要探索新的运行机制,支持商会、协会及中介机构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应对贸易争端,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等提供指导、服务和法律援助,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开放协作、高效运行的网络化的服务体系。

  (十八)通过筛选一批重点项目,以招标方式集中社会力量解决影响我省产业发展的瓶颈技术,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减少其对我省出口的损害。

  (十九)强化出口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信息保障体系,推动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加强对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快速检测方法和精确检测技术的研究;全面推广使用“标准技术法规信息快车”和“标准题录信息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标准和技术法规文本等多层次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加强国内外资源信息合作,及时追踪了解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动态。

  (二十)加快产品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的建设,形成与我省出口产品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加强质检、计量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高新技术产品、产业的发展,有计划的建设一批装备、检测能力、人员素质都具有先进水平的检验实验室,着力做好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推动企业走质量安全效益发展道路。

  (二十一)做好与重点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的定期联系工作。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建立有效的分析预测机制,通过定期跟踪、监测、分析企业的出口情况,掌握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趋势。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推进合力

  (二十二)完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成立省科技兴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外经贸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经贸厅),各单位指定一名分管处室领导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十三)海关积极推广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快速发展。实现加工贸易的管理从以合同管理为主向企业管理为主、从纸质手册管理为主向电子帐册管理为主的转变,对具备一定资格,符合便捷通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对符合联网监管条件、自愿联网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实施联网监管,通过整合海关的通关作业模式,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二十四)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与监控力度,在信誉高、质量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继续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模式改革(2211工程),推动企业走质量安全效益发展道路。

  (二十五)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检验检疫便捷检验或绿色通道待遇。

  (二十六)充分利用并借助金税工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出口退税的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及时审核、审批退税,加快退税进度。

  (二十七)加强对外经贸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和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扶持外经贸企业进行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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