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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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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2〕47号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是省委、省政府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具体行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协调,积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过抓好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合理降低医疗服务、药品成本费用,以及建立各项医疗保障、救助制度等各项措施,把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工作做好。同时要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

  

  二、建立规范医疗服务制度,合理降低医疗费用��

  (一)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价格管理。省物价、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抓紧落实调整归并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尽快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在此基础上,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合理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总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技术性劳务项目价格,大幅降低大型检查设备检查项目的价格,并规范医用一次性材料、医疗设备折旧等医疗价格行为。��

  (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刹住开大处方歪风,减少患者负担。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高尚医德,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诊断并合理开具处方,坚决刹住为了小团体利益而多开检查项目和药物的不良医风。对此,卫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完善药品价格审核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一)加强药品成本审核,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但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满足社会需要量的先进成本(即低成本)定价。物价部门要在对药品成本进行深入、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药品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规范成本构成因素,并安排好各种差价、比价关系,严把价格审批关,挤压不合理的价格空间,杜绝虚高定价。今年,将对列入政府管理的约900种药品继续进行降价。要对纳入省级定价药品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重点加强对常用药品的成本调查,综合测算社会平均成本,为定价提供客观参考数据。��

  (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覆盖面。今年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年使用量县级医院5万元以上及市级医院10万元以上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纳入招标范围的药品80%以上的金额要通过集中招标进行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 在不突破政府或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 按中标价格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给患者,降低群众的医药费用。

  

  四、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继续扩大覆盖面,实现全省市、县(区)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形成医、患、保三方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机制,使个人负担水平更趋合理,从而更好地保障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帮助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破产、关闭和产权转让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资助或部分资助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费能力不足的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适当降低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解决大病医治和住院问题。��

  (三)对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实行照顾性政策:个人帐户划入额比例高于在职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共付段自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放宽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向老年慢性疾病倾斜。��

  (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一)加快建立以农民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人口包括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预算,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从2002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资金引导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市)建立“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困难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以及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二)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也可以由村自办或镇村联办,有条件的也可以县办。还没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在今年上半年要开展试点工作;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年底前力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30%以上;以后要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使覆盖面尽快达到60%以上。已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继续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六、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已经建立的城镇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将该项制度向农村推进,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及其基本医疗救助金。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需要特别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从基本医疗救助金中给予适当救济帮助,支付所需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多渠道筹集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和向社会募集筹措解决。其中,各地财政原则上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另外,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给基本医疗救助金;社会募集部分,除各种募捐所筹款项外,从2002年起,全省各级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比例安排作基本医疗救助金。��

  

  七、加大医疗对口帮扶力度��

  (一)加大医疗对口帮扶工作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山区和困难地区的政策要适当倾斜。鼓励城市大医院支援困难地区医院,帮助培训医疗骨干和组织开展卫生咨询和义诊活动,改善困难地区医疗条件。��

  (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献爱心”活动,对就医的困难群众酌情缓收或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诊金,减免的医疗费用从医疗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药品结余中列支。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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