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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2]28号
【发布日期】1992-03-19
【生效日期】1992-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28号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方案,该方案包括:兴建盘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建设六马路、先烈南路、农林下路、环市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立交桥,扩宽德坭路立交桥,兴建府前路西段道路(连新路至解放北路段);兴建应元路东段道路(应元路至小北路段);兴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自行车天桥;扩宽改造部分东风路路面。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的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楼房用地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道路交通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二、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内已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归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的房屋,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拆迁完毕;其他居民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并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统一迁往广源东路清水塘或广州大道水荫四横路安置定居。
四、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给予补偿,如重新敷设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在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于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否则,施工损坏的管线不予赔偿。
五、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六、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行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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