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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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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文号】穗科字[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200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0〕37号)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额度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0年四月六日

         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为了规范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创业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市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以帮助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创业,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创业资金的来源是市科技三项费用,共6000万元。市科委从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2000万元。

 三、创业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实施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三)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第三产业。

 四、创业资金主要以无偿拨款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使用;专款专用,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创业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资助项目时,以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代表出资者在被资助企业占有相应的股份。所占股份可依法转让,投资收益及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全额投入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投资收益和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应重新纳入创业资金管理,该资金涉及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创业资金纳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统一管理。市科委是创业资金的管理部门,由市科委负责组建创业资金管理小组,市财政局派员参加,市科委领导任组长。创业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查创业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批难资助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市财政局是创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业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创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初审:申请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需填报“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加材料,并经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或区、县级市科技局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科委。创业资金项目的申报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中旬,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查:由市科委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项目论证:初审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正式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创业资金管理小组聘请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项目立项及下达:项目论证通过后,经创业资金管理小组审定立项后,由市科委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指标,并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签定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管理:创业资金资助的项目纳入市科委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并委托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或区、县级市科技局进行管理。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经费决算报表(格式同“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汇总表”)一式二份报市科委、市财局各一份。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广州市财政局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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