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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7年5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但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五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有关作品及时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八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国际大体联或其授权的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标识的;
(三)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的;
(四)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的;
(五)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涉及对方主管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门不得推诿。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问、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从重处理: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者侵权商品商标标识;
(三)罚款。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海关等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海关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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