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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4-01
【生效日期】1985-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1985年4月) 一、贷款原则
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确有实效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
1.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城市商品房地产业务的经营单位,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的,因经营周转的需要,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2.补贴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宅的城市企、事业单位(简称补贴单位,下同)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其补贴资金暂时不足者,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三、贷款条件
1.经营单位必须将全部营运资金通过当地工商银行结算,其自有资金占需用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商品房地产业务的证件。
补贴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其自有补贴资金占需用补贴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单位商品住宅准购证。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还款资金来源,落实还款计划。取得银行贷款后,必须专款专用,信守贷款合同,保证到期归还。
3.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由上级主管单位作保,承担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本息的经济责任。经贷款行调查核实并审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据。
四、贷款额度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按照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以不超过所需全部资金的50%为限。
五、贷款期限
由借款单位根据经济能力选定。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借款期限为一年,个别不得超过二年。
六、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六(即6.6‰)
逾期归还贷款者,逾期归还部分,加收20%的逾期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归还
1.贷款可以到期一次归还,亦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利随本清。
2.如遇借款单位机构撤并,应在撤并前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到银行办妥归还贷款的转移手续。如借款单位撤并后仍不办理归还贷款转移手续者,得由作保单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必要时银行得从借款单位或承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不信守借款合同者,借款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或转让贷款者,贷款行除立即收回全部贷款外,并按应收贷款利息加收20%违约金。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行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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