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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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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2-14

  【生效日期】1987-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广州

地区科技优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发挥广州地区的科技优势,推动我市企业与在穗的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横向技术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在穗中央、省属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调动这支力量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二、我市科技攻关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逐步在广州地区实行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责任管理。

 三、对我市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应用国内科技成果和成熟新技术的项目,承担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的项目,优先列入计划,优先安排经费和贷款。

 四、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额度贷款,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应优先安排贷款并可享受优惠待遇。

 五、市属企业要积极为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提供(或者联合建立)实验基地,其开发的新产品可按市经委等五个单位发出的穗经[1985]8号文《关于新产品开发的暂行规定》办理。

 六、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承担我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与我市企业共同开发新产品,可视同市属科研单位享受我市有关经济优惠待遇。

 七、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凡转给本市的,经市科委审查批准后,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5%的现金奖励有关人员。该项奖励不并入奖金总额计征奖金税。

 八、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承担我市科研项目所需进口仪器和样机,可按海关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税;参与我市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可派人参加出国考察。

 九、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我市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可申请使用“广州市科技开发基金”。

 十、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我市合作取得科研成果,主办单位要给合作各方科技人员发成果证书,参加评奖时共同署名,权益共享。

 十一、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含市属)与我市企业合作成立的科研生产联合实体,经市科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允许其在共同开发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的资金,或从该项目的销售额中提取0.5%至1%的资金,作为本联合体的科技开发基金。科技开发基金的提取,由市科委会同财税部门共同核定,自批准之日起连提三年。

 十二、由市科委负责协调广州地区科技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商议技术、经济合作事宜。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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