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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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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商 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3-03

  【生效日期】1995-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

 一、中国境内商标所有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诉商标侵权案件,应提交下列书件:

  1、投诉书。投诉书要写明被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及投诉人姓名、住址、电话及日期。

  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经原签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

  3、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商标管理机关加盖印章。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二、中国境内商标注册人可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三、中国境外商标所有权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先依法委托具有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并提供上述规定材料的中文书件。

 四、群众举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商标案件不受上述的条件限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标案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1、所提供的投诉书件不符合要求,侵权事实不明确的;

  2、所提供的投诉书件不齐全,超过三天不补齐的;

  3、超越行政管理区范围的;

  4、投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属同一事实的。

 六、商标侵权案件投诉电话:5573472 5588766 5588767 5591967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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