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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33号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2002-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固体废物如处理不当,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如采用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方式处理,还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加强我省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焚烧固体废物的管理。
止露天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洋垃圾等固体废物;禁止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销毁罚没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特别是高速公路附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各级政府要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本地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已建好的各种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登记造册、列入日常监控范围。对达不到污染控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设施,要限期治理;限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必须坚决关闭和取缔,并及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三、要严格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固体废物的集中焚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均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给没有固体废物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四、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停止新建单厂日处理30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005年底前必须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其他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单厂日处理30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007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有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要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以加强监督。所有新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必须按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要将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鼓励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区域协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符合环保要求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要通过建立健全价格政策,使固体废物处理逐步走向市场化。��
六、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尤其是新闻媒体要在城镇和农村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固体废物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固体废物危害的认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进行举报。��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焚烧行为的执法力度。凡发现违反规定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对利用夜幕掩护等手段逃避监管肆意焚烧固体废物的,应依法从重处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立即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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