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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76号
【发布日期】1994-08-27
【生效日期】1994-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解放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4)76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改善本市市区交通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扩建解放路道路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解放路路面扩宽为40米,拆除一德路至沿江路之间的部分房屋,由北向南将解放路延长至沿江路,在中山路、大德路等交叉路口修建立交桥或人行、自行车天桥。
二、工程建设红线(包括复建楼房建设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划定。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三、工程范围内原已依法征地安排给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地段内需拆迁的房屋,由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补偿安置。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90日内负责拆迁完毕,腾出扩路场地;其它地段的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接到该办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统一迁往芳村区东□北路芬芳苑小区安置定居。
四、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拆迁单位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业主的,由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五、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给予补偿。被迁移的管线需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工程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各管线所有权单位应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报建批准资料、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管线所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或被拆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或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阻碍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腾出土地,但应做好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七、对被拆迁房屋、管线的单位或人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妨碍征用收回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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