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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8-12
【生效日期】1993-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暂行规则
(1993年8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释义
第1.1条 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中的含义为:
1.“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主管机关”指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
3.“B股”指在本所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其他的人民币特种证券;
4.“境外特许经纪商”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B股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5.“B股特别席位”指本所批准的境外特许经纪商(非会员)在本所交易大厅内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6.“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指经本所批准获得B股特别席位的境外特许经纪商;
7.“席位费”指本所B股特别席位的使用费;
8.“交易保证金”指参加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的境外特许经纪商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为保证B股交易的正常进行,向本所缴存的最低额度的外汇金额。
第二章 特别席位的申请
第2.1条 B股特别席位的申请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外特许经纪商;
2.有本所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的证券商执照;
3.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信誉;
4.公司的财政状况健全;
5.在B股市场上无违法经营记录;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2.2条 申请B股特别席位需向本所递交如下文件:
1.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签署的申请报告;
2.主管机关批准其为境外特许证券商的批文复印件及本所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的证券商执照复印件;
3.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及其控股参股情况;
4.公司的简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通讯地址,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组织架构,公司简史、章程、公司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公司在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场占有率;
6.在中国B股市场中的承销、经纪经历;
7.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2.3条 本所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席位费和交易保证金
第3.1条 B股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100万港元,于进场交易前一次性汇入本所指定帐号。
第3.2条 本所将负责B股特别席位上电脑设备与通讯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该席位在本所交易大厅内的电话,电传等通讯费用由本所垫付,按季度向该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3.3条 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0万港元,可交付现金,也可交付本所指定银行的不可撤销的一年期信用证。
交付现金者,须于进场交易前一次性汇入本所指定帐户。
交付信用证者,须于进场交易前交付本所。信用证到期前15日内持新开具的信用证到本所更换原信用证。
不按规定交付现金或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不更换者,本所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席位。
第3.4条 各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缴纳的保证金应视为一整体,其用途如下: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在本所买卖证券,买卖一方如不履行交付义务时,本所有权要求其他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代为交付,如其他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不愿或无力代为交付的,由本所动用保证金先为交付。其因此所生价金差额及一切费用,本所应先动用保证金代偿,并均向违约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追偿,同时向其收取所涉价金的0.1%的违约金。
第3.5条 B股特别席位不得撤回,但可以放弃。经本所同意,可转让给其他境外特许经纪商,转让价格由双方商定。席位转让后,价金由受让方交付转让方,而本所收到受让方交付的保证金后将还原保证金。
第四章 B股特别席位的管理
第4.1条 B股特别席位作用者只限于进行B股交易业务,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第4.2条 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须按本所之规定收取B股代理买卖佣金和其他费用。每笔买卖均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6%的佣金。其他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第4.3条 B股特别席位的出市代表必须通过本所统一培训、考试并取得本所签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场交易。其出市代表的行为视为该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的行为。
第4.4条 本所有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及本规则对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实施监管。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须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记录不少于3年,本所有权要求其提供报表、帐簿、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便查阅。
第4.5条 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须向本所申报参与B股交易的负责人名单。若变动,须在变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本所。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第5.1条 本所与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之间及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相互之间争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5.2条 B股特别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应提交本所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5.3条 本所与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
第六章 罚则
第6.1条 对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行为,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
3.按上述规则的标准罚款;
4.暂时停止其使用B股特别席位,停止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
5.取消席位。
第七章 附则
第7.1条 本规则 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7.2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所。
第7.3条 凡按本规则向本所提出申请,产经批准获得B股特别席位的境外特许经纪商,均被视为自动承认和接受了本规则的全部条款。
第7.4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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