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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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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0]133号

  【发布日期】1980-09-17

  【生效日期】1980-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

《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穗府(1980)133号1980年9月17日)各区、县革委会(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在用电防火安全管理方面,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情况非常突出。致使各种用电和火灾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加强用电防火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希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电防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定,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用电户必须接受公安局、供电局和劳动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供电:

  1.当事人、责任人对有缺陷隐患的用电设备、导线,经提出意见,不作整改而继续使用的;

  2.电工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

  3.当班人员违反用电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

  4.使用电气设备时,擅离职守或工作后对应切断的电源而未切断的。

 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用电行为之一者,处以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供电:

  1.私自增加用电设备:居民住户超过供电部门配装电度表容量的;用电单位,超过报装设备容量的;

  2.私自移动、操作供电部门的供电设备的;

  3.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源的;

  4.私设电网和使用电力捕鱼的。

 第五条 有下列妨碍供电设施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十元以下的罚款:

  1.在高压架空线路附近放风筝、射击、打鸟或投掷物品的;

  2.在供电线路设备上挂、晒衣物,摇摆电线杆、拉线或在电线杆、拉线下堆放物品、绑系牲畜的。

 第六条 有下列妨害供电设施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1.在电力架空线路或地下电缆的保护范围内种植竹木、搭建房屋、工棚、吊装作业和堆放、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在电线杆和电缆保护范围内开荒、斩树、挖土、打桩、抛锚或爆破作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定之一者,处以警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供电:

  1.安装和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不合安全要求的;

  2.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不符合生产性质、建筑特点及重要场所安全要求的;

  3.安装的电气设备不符合对人身安全要求的;

  4.非电工人员,擅自安装电气设备的;

  5.指使、强令、纵容电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八条 上述的罚款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所在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第九条 凡违反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而造成供电系统设备损坏、停电、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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