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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22号
【发布日期】1998-05-27
【生效日期】1998-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穗府办〔1998〕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交易秩序,稳定市场,保障供应,保证市民吃肉卫生。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布实施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定点屠宰厂(场)的肉类批发商(行)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对口供应管理的通知》(穗府〖1997〗2号)以及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规定的,市场范围批发拱应肉品即:海珠区市场由广州肉联厂供应,东山区中山路以南市场由广州肉联厂供应,东山区中山路以北市场由天河肉联厂供应,越秀区、荔湾区、芳村区和白去区的石井、同和镇及松洲、同德、三元里、矿泉、景泰街由茅山肉联厂供应,天河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天河肉联厂供应,未经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跨越供应区域,违者按照《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口销售管理条例》处罚。
二、肉类批发商(行)必须按规定进行市场批发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混级抬价、以次充好,不得强制推销品质与价格不相符的肉品,不得违反规定或采取不正当手法争占市场。违者,由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减其原划给的市场供应配额。情节严重,蓄意扰乱市场供应秩序,或参与私宰和其他违法经营肉品行为的,取消其批发商资格。
三、各肉类批发商(行)要向市场作出保证购进生猪货源和品种、质量以及从应服务质量责任承诺,与肉品零售市场或肉单位签订供应交易协议(合同),并自觉履行协议(合同)条款,做好肉品供应服务。肉类批发商(行)不能作出供应服务责任承诺,不履行供应交易协议(合同),或因服务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屠宰的合法肉品供应的,由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对其作出市场调整或减少其市场供应配额处理。影响恶劣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派驻各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积极会同市、区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加强对肉类批发商(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的管理,落实层级责任制,推进我市深化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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