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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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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01

  【生效日期】199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穗府[1992]125号)和《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规定》(穗府〔1992〕13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的范围是指:本市市区1992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含1992年底已取得经营权指标,并已在1994年6月30日前投入营运)8座以下(含8座)客运出租小汽车。

 二、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分为永久性使用和有期限使用二种,并应按下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

  (一)经营权永久性使用的为人民币10万元;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20年的为人民币5万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10年的为人民币3万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均自1994年12月1日起计算。有期限使用期满后,其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不得延期或改办永久性使用手续。如需继续经营须重新参加经营权有偿使用竞投。

 四、持有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前,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在用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规定交付有偿使用费,领取《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后,到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登记,并换发九二式出租汽车牌照。

 五、付款办法:

  (一)经营权属永久性使用的,有偿使用费在10年内分10期交付:

  第1期在签订《合同》时,每个经营权(下同)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至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20年的,有偿使用费5年内分5期交付:

  第1期在签订《合同》时,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至199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多10年的,有偿使用费3年内分3期交付:

  第1期在签订《合同》时,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至1996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优惠办法:

  凡于1994年12月31日前按下列标准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优惠:

  (一)经营权属永久性使用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60%的优惠,即首期一次付款4万元。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20年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50%的优惠,即首期一次付款2.5万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10年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50%的优惠,即首期一次付款1.5万元。

 七、在1994年12月31日前不签订《合同》和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或虽已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部分有偿使用费,但以后未能按规定期限继续付清有偿使用费的,均作自动弃权处理,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停办其车辆客运经营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客运经营项目,公安车管部门收缴其出租营运车辆号牌,已交纳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回。

 八、不符合办理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车辆,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不得为其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手续和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手续。

 九、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前,不得转让。在签订了《合同》并办妥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未付清的有偿使用费由受让方按期付清。属永久性使用的经营权转让时,其有偿使用费的增值部分,30%上交给市政府的“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70%归转让方。

 十、经营权转让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方须提供《合同》、《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和有偿使用费付款凭证;

  (二)受让方属企业的应提交工商执照(法人执照);属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三)双方到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转让手续;

  (四)经营权为永久性使用的,按本市最近一次的竞投中标价格交纳1%的手续费(每台车计,下同);20年、10年期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交纳手续费。

 十一、本市于1992年12月29日、30日两日首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中标所取得的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由原定30年使用期限改为永久性使用。

 十二、在用9座以上(含9座)26座以下(含26座)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十三、本市辖四市的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暂不实行有偿使用。未有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辆不得进入本市市区(以本市八个行政区为界)范围内流动营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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