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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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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国际机场高速路工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国际机场高速路工程的通告

(1999年2月4日穗府〔1999〕14号)  本市连接新建国际机场的高速道路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期工程由广州北环高速路至白云区人和镇新建的国际机场,途经白云区三元里街、矿泉街、新市镇、石井镇、蚌湖镇、人和镇等地,全长约24公里。为确保此项建设工程于200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用地的征用范围、数量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1998〕第426号)以及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有关批文执行。

 二、建设工程征地和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白云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和参照白云区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征用土地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建设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墓穴等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应自接到征地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白云区所属镇政府设置的机场高速路工程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自行拆迁。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被征用的农田、山地,按国家、省、市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补偿。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进行补偿。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迁移。

  在迁移时需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容的,其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自行解决,未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不予补偿。

 六、各种建(构)筑物应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迁,逾期不拆迁的,将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然后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施工。对于征地拆迁的纠纷,可实行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办法,先腾出土地以保证工程按期施工。先行拆迁的,应做好前期的测绘、拍照、估价等证据保存工作。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地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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