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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102号
【发布日期】1994-11-23
【生效日期】1994-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加强对流花地区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4]102号) 为加强对本市流花地区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流花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流花地区的范围是:以广州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面以解放北、大北路、机场路为界;西面以克山桥底铁路为界;南至铁路西站接流花路处,以流花路为界;北至广园路立交桥接广园路西段,以广园路为界。
二、本通告由广州市流花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安、工商、交通、外汇管理、卫生、城监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管理。流花地区联合执勤队必须严格执法。
三、严厉打击行凶杀人、抢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运输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流花地区站场。
五、严禁倒卖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等各种票证,严禁非法买卖外币。
六、严禁无证经营、乱摆乱卖和违章设置各种站、摊、亭、点、档。
七、凡进入流花地区的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批准的经营客运车辆不得进入流花地区;禁止客运车辆、出租车在营运点外接客或兜客;禁止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营运载客。
八、严禁强行拉客乘车、住宿、搬运行李、不准在火车站广场招工候工、乞讨、露宿。
九、禁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以及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禁止乱挂、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和损坏绿化。
十、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广州火车站广场地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十一、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城监、卫生部门或流花地区联合执勤队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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