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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59号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撤销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的通告
(1998年7月27日穗府〔1998〕59号)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客货运输管理,规范市内客货运输市场,缓解市内交通压力,做好迎接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的道路交通准备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客货运输场(点)设置规划,决定将现有规划外的客货运输站场(点)分期分批予以撤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未纳入政府交通规划确定的客货运输站场(点),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止,分期分批予以撤销。
(一)1998年12月31日前,撤销沿江、雅苑、洛溪3个客运站(点)和旧西城、碧涛、新鸿运、站西、飞龙、濂泉、金穗、金贵、广园货运城、洛溪、汇源、南方、沙河分场、矿泉、远景分场等15个货运市场。
(二)1999年6月30日前,撤销大基头、西郊大厦、台山大楼、电车机场路、金穗、广园西、侨社、连州办事处、大沙头等9个客运站(点)和白云分场、宏顺分场、银星、沙河、沙太、穗安运、金钟、浚通、保发、鸿运、广花、天虹等12个货运市场。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撤销西堤、流花、友谊、清真、香江、天雄、西郊中山八路、陈岗、穗司、明珠、西郊、电车中山八路、三汽中山八路、广佛、庙头、白云、锦汉等17个客运站(点)和安扬、广园、宏峰、大可以、白云、易发、宏景、宏顺、珠江、迅安、金轮、东升、新华南、兴元、天河、荔湖、明珠、联总、远景、新远景等20个货运市场。
二、根据本市目前客货运输站场(点)的分布状况,为衔接公路主枢纽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工作,现有客货运站场(点)中的湖天、沙东、新市、穗东、开发区等5个客运站和新西城、湖天、云通、新市、陈田、新百佳、白云综合、华通、同德、天雄、开发区、新塘、冠通等13个货运市场暂保留,作过渡性使用,待公路主枢纽客货运站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即予以撤销。
三、各客货运站场(点)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客运班线调整和货运经营业户的转场经营工作,并严格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范围内经营。
四、暂保留作过渡性使用的站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动作,完善防火设施,及早做好接纳新业户的准备工作。
五、今后凡申请设立客货运站场,必须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实行先审批后建设。
六、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站场撤销和客运班车、业户转场工作,并切实加强管理。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公安、工商、税务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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