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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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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失效]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90号

  【发布日期】1992-09-05

  【生效日期】1992-09-05

  【失效日期】2005-10-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

(穗府(1992)90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 为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八区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供应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及部队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实施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二)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三)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四)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五)页岩砖;

  (六)其它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市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工业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须采用轻质粘土陶粒砌块等轻质墙体材料做填充墙;其它框架结构建筑(不包括私人建住房)也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并报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不按规定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如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如不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如因工程需要,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省、市有定额规定的,应按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未有定额规定的,可按照实心粘土砖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其材料价差按价差补贴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向市建设银行缴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建设和施工单位凭缴交保证金的发票方可办理报建和申领施工许可证手续。墙体砌筑完工,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符合要求后,保证金由建设银行退回;如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批准改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保证金中扣除五元,作为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未经批准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九条 设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以支持发展及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未经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其保证金全部转入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二)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扣下五元的保证金转入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第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照顾,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继续减免。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基建或技改计划,优先安排供应原材料及电力,财税、银行等部门应优先安排低息贷款,并实行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的实心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荒丘土、河道淤泥作原料。实心粘土砖厂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渐转产空心粘土砖或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税率征税,不得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市属县(含番禺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报建、施工的在建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已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未办理报建的建筑工程,可不修改设计,但须按本规定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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