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紧急通知
(穗府办〔2001〕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新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dbad9d6e3164f2b1eb8db91a989f0e517e0bc4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