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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58号
【发布日期】1998-07-23
【生效日期】1998-07-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穗府〔1998〕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稳定扩大外贸出口,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外贸出口任务,促进广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继续用好外贸企业解困周转金,适当调整使用范围,对出口效益好、资金周转困难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率,返还部分外贸企业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实行全额返还;市场前景好、产品出口竞争力较强的外贸企业,减半返还。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部分或多事返还的要报市国资局审批。所返还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从1998年1月起,暂定两年。
对年出口值比上年增长15%的市属国有外贸企业和市属自营出口企业,在市本级财政1998年初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中,一次性调剂安排500万元贴息资金,由市外经贸委根据企业出口净收汇增长的实际情况,逐个企业核定数额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二、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增加外贸出口的信贷规模,重点安排好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贷款。对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只要有抵押,有担保,手续齐备,银行应予以贷款;对企业因出口需要增加的临时贷款要及时给予解决;对一些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只要产品还有市场,要从资金上给予支持。进一步改进银行服务,提高效率。
三、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审核速度和退税进度,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四、进一步清理行政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今明两年我市原则上暂停向上申报新的涉及外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各类出口企业,可减征防洪工程维护费30%,暂定两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个别困难企业,可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科技应用和开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经认定的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批准的外贸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向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和高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申请贷款支持。对开发国际市场上的最新产品项目,可申报列入广州科技项目计划取得有关政策支持。
六、支持广州保税区电脑城项目建设,扩大高科技产品出口,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计委划拨落实。
七、认真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的决定》,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鼓励和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开展多工序、深层次业料加工业务。
八、积极开拓新市场,技术出口,实行多元化市场战略。运用国家出口银行对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贷款,由市外经贸委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设备出口。利用国内生产设备、技术到国外目标市场设厂,开展国际业务。
九、为了扩大出口,帮助企业调剂生产时间,解决旺季劳动不足的问题,允许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办法,在半年内合理调整劳动时间。对确定需要在全年内调整的,经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十、进一步落实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15条措施,加快外经贸主体多元化步伐。
十一、参照国际惯例,研究投立广州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出口企业收汇提供保险服务,提高出口企业化解和防范围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由市外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尽快提出一个可行性方案。
十二、建立政府对外经贸监测体系。由市外经贸委组织对30家各类大型出口企业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的出口和经营状况;对市场汇率进行定期分析,及时掌握外汇、资本市场变动情况;对国际市场的变化和走势进行预测,及时调整我市出口产品的结构和市场结构,以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分析和应变能力。监测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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