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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60]会粮字第227号
【发布日期】1960-04-11
【生效日期】1960-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
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
((60)会粮字第227号一九六0年四月十一日)市各委员会、各局、处、办公厅、人民银行市分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委员会:
现将“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其中大部份是过去已有的制度,部份是根据新的情况作了补充修改。为了继续抓紧粮食工作,进一步贯彻“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细水长流,留有余地”的方针,加强粮油供应管理是稳定市场的核心。为此,特将过去的办法和重新修改补充的办法加以汇编,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
一、居民粮油供应
1.凡固定户籍及领有粮油关系的街道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医院职工、学校师生、部队军官家属,一律按照年龄大小、社会职业、劳动强度等情况,实行“以人分等,按等定量的供应办法”,并根据“内部掌握分等定量标准”核实各人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粮油供应证,指定供应点,按核定计划分月供应。
2.各类型人口因劳动工种变化,如确需要变更供应定量时,应由本人工作的单位有关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向原供应点申请调整,但粮店审查后应根据上级核准方得调整。
3.各国驻华使节及国家邀请前来协助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外国专家、顾问、教授和他的外国的随行人员等(包括家属)固定住在本市的由区粮管理科审查,发给粮油供应证指定供应点供应。在数量和品种上就按其实际需要供应,其他外国籍居民粮油供应办法和标准,按一般居民办法办理。
4.凡居民其粮食关系必须与户口一起,如不在一起的或没有户口亦没有粮食关系的,有户口而没有粮食关系的,没有户口而有粮食关系的均一律不供应粮食。
5.市郊区有固定户籍的居民及农民,劳改犯人(包括在押犯人及劳教人员),收容所临时收容人员,食油按规定定量供应。
二、集体伙食单位的用粮管理
1.凡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包括民办食堂)必须建立和健全用粮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粮严禁浪费粮食。对临时搭膳职工,必须收足搭膳餐数的粮票,不得少收或不收粮票。
2.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包括民办食堂),实行计划用粮严禁浪费粮食。对于食堂节约的粮食,采取“不上缴、不分、不卖、不拿去喂猪”的原则,由食堂掌握调剂使用,目前首先要用于办好食堂的早点。其次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支援那些粮食确实不够吃的食堂。
3.凡各区直接领导的厂矿、企业,而地址设在其他区的,其粮油供应由厂矿、企业所在地的区负责供应。
三、流动人口粮油供应
1.凡因事外出短期离家的临时流动人口,如属职工学生等凭本单位证明,街道居民凭居民委员会证明,农村农民(指缺粮户)凭乡政府证明,向原供应点(科、所、店)申请领取粮票,而在市内流动的发给市粮票,在省内流动的发给省粮票,在省外流动的发给全国通用粮票,凭票在沿途和到在达地搭膳或购粮,但发票时应扣减其同等数量的用粮计划。
2.凡属省内外来市的流动人口,在集体伙食单位或在亲友家搭膳的,根据其暂住日期及实际需要,凭全国粮票或省粮票供应粮食。
3.凡因生产需要,大批调动劳动力到省内各地,而工作地点较为固定的,粮管科可依其流动时间扣除其同等数量的粮、油供应量后,发给“临时流动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凭证向到达地粮店,根据证上注明数量购买粮油。
4.凡长年流动地点不固定的流动人口,如渔、船民、地质队、勘探队、流动文艺团体(剧团、杂技团、放映队等)发给“广东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凭证、票结合可在省内任何地点购买粮油。至本市发出的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亦可在市内指定粮店购买粮油。
5.临时归国及回国观光团体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粮油供应,凭临时户口证明或有关接待单位的申请,根据其在市暂住日期,按规定供应粮油,但如提前出国或返港澳的,应根据注销户口日期将多领的粮油交回粮食部门。
6.凡郊区农民临时流动须领取流动粮票或因集体调动劳动力,须领取“临时供应转移证明”的,如属余粮或自足户农民,应先将粮食卖给国家,然后换取同等数量的粮票或供应证明,如属统销户,则应抵扣其同等数量的粮食计划。
7.凡临时来市的流动人口,不论在机关单位或居民户搭膳,根据登记户口或有关单位证明暂住的天数,凭有关证、票供应粮油。
四、户口迁移增减供应手续
1.凡居民因户口迁移,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及粮油供应证,向原供应点领取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到新迁地区粮管科或就近粮店凭户口部连同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如是全户迁移市外的,收回注销粮食供应证及粮食底卡,个别的则在粮油供应证内核减其供应人口及用粮计划,如是全户市内迁移的,可用粮食底卡代替转移粮食关系证明,注销粮油供应证上的粮油供应点,由新迁地从新指定供应点。个别的在粮油供应证内及粮食底卡核减其供应人口及用粮计划。
2.凡经取得户口迁移证明及粮油供应关系转移证明的城乡居民(农民)来市申请入户的,须先办妥户籍后,凭户口部及粮油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向就近粮店申请核实用粮,发给粮油供应证,凭证到指定供应点购买粮油。如未办妥入户手续的不得核实粮食关系,但在办理户口期间,可根据派出所证明,给予临时供应粮油,但派出所不准入户的则不再供应粮油。
3.郊区农民,如迁居市区或市外的(包括入市住宿的学生)如属余粮或自足户,应将口粮就地卖给国家,换取“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连同户口,一并迁出,由迁入地按各工种定量标准核实用粮。
4.人口出生应凭婴儿出生证、户口部及粮油供应证,向原供应店申请办理核实用粮。
5.人口因死亡、逮捕、逃跑或参军的,应凭户口部及粮油供应证注销其注销其粮食关系及核减用粮计划,如是往港澳的,则先收回注销粮油供应证,停止供应粮油,回市后发回粮油供应证,恢复供应粮油,属个人的则注销其本人粮食关系及核减用粮计划。
6.凡部队军官、士兵、职员、退伍复员转业到地方机关、团体、企业及学校等单位工作的,其粮油供应一律凭部队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办理粮食关系,但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中途退伍或服满现役退伍及开除军籍资遣回乡的,凭部队介绍信或退伍证等办理粮食关系。
7.凡户口在市外迁移的,应在粮食供应转移关系证明注明停止供应粮食日期,以便新迁地审查供应粮油,但在本市内迁移的,应注明下月份起由新迁地负责供应粮油,至当月未购完部分的粮油发给市内流动粮油票。
五、粮油供应补助
1.凡临时参加各种义务劳动及突击性的劳动或因公到市郊区工作的,其用粮应由本单位或本户自行安排解决,粮食部门一律不给予补助。
2.凡属下列劳动情况,临时变化而影响原定量不够吃的可给予临时补助,除干部出差,由原单位向原供应点申请补助外,其余均由劳动地点的粮食部门负责审查供应。
(1)民工补助: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抽调劳动力参加国家举办的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的临时工,如修筑铁路、兴修水利等,如原定量不够吃,可按参加的劳动工种水平,由所在地机团粮店审查后给予适当补助。
(2)夜餐用粮补助:凡属工厂、工地、火车、轮船和装卸作业区的职工、医院值夜班的医生、护士及作紧急手术的医生,以及生产单位进行正常三班或两班日夜生产的,其中夜间生产超过12时后的,由生产单位开列参加人数及天数报区粮管科审查,根据其劳动情况:高温作业在摄氏32度以上重体力劳动或一般劳动等;按实际参加生产的人数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用粮,但食油不予补助,至临时突击性的一律不作补助。
3.出差补助:凡干部因公离市出差、下乡参加会议,其定量每天不足1斤的,由原供应点凭出差证明,补给每天不足1斤的差额,发给流动粮票。
4.凡抽调干部支援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防洪水利、抗旱筑路修桥等等农业生产,由所在地区粮管科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超过同工种水平,(包括大中学校参加工农业生产、实习的师生,在实习期间确因劳动量增加的给予补助。)
5.凡下放干部劳动锻炼,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下放劳动的单位按月向机团粮店申请,可按同工种用粮水平临时补助其差额,但不得调整定量。
6.产妇补助:凡属固定供应的非农业人口的产妇可凭婴儿出生证,户口部及粮油供应证,补助大米或糯米5斤。
7.留医病人的补助:凡在医院留医的市内或市外来市的病人及疗养院疗养员,如已带足本人定量的粮票,但仍不够吃,由医院提出申请,经区机团粮店审查,按病床计算可给予补助其不足的差额。
8.在医院疗养院住院的严重慢性病人、疗养员食油除按规定定量外,另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转业军人如属残废的凭残废证,有严重慢性病的,凭转业证和医院证明向原供应点申请,每人每月补助食油连定量不超过一斤。
9.凡属伊斯兰教的节日,每人补助面粉半斤,并在节日期间每人每日补助食油3钱,由市粮食局指定供应点供应。
六、特殊粮油供应
1.高温作业生产工人降温供应:凡经常性在摄氏32度以上进行高温生产的工人,在每年由5~10月降温期间,可由本单位按月统一开列名册,经本单位领导证明盖章后,送区机团粮店审查核准供应绿豆,抵扣计划,但降温时期未到或过期则不予供应。
2.凡医院留医病人,疗养院疗养人员所需面粉或米面制品,按月可根据医院病床比例经区粮管科审查后给予适当照顾,但应抵扣用粮。
3.凡患有严重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及其他必须以面粉配合治疗的病人,可给予适当照顾面粉或面制品,至患有严重脚气病、水肿及其他必须以豆类配合药物治疗的病人,亦可给予适当照顾豆类(包括市外来市就医的病人),但应凭医疗单位证明及粮油供应证向市粮食局申请审查供应。抵顶用粮计划,而属私人诊所医生的证明一律无效。
4.国家运动员的供应:凡在市长期训练或来参加短期集中训练及比赛,经省、市体委核准的国家运动员,按有关规定供应食油,如有北方籍人口给予照顾供应面粉,但应抵扣用粮计划。
5.少数民族及佛教徒的供应:凡属伊斯兰教徒及佛教徒经所属协会证明,每人每月按规定补助食油。
6.招待外宾及首长的临时供应:凡属外国领事馆外宾专家及首长招待所等临时所需的粮油,由各主管单位提出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按实际需要供应。
7.归侨侨眷凭侨汇证增加粮油供应:凡归侨侨眷凭侨汇证,每百元人民币可按上级规定供应粮油品种标准及价格供应大米或面粉(包括米面制品及豆类)及粮油。
七、工商行业粮油供应
1.食品业、酿造业等行业粮油供应: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委员会确定指标,会同各主管部门研究平衡,按月确定各行业供应指标后,各主管部门根据平衡核定各行业供应指标,制定分区、分行业、分品种的用粮油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下达各区机团粮店控制,但各主管部门亦应将计划下达各区所属单位分户平衡列册送区机团粮店核发粮油供应证,凭证定点按计划供应。
2.工业用油:各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前45天内将下一季度所属单位的生产安排和需油计划,分类填报市粮食局按月核定计划供应用油。
3.药物用油:凡属医院药物所需用油,由各医院(街道、公社医院,由卫生协会统一编制计划)在季度前45天内,将下季度用油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平衡分配供应。
4.凡工商行业核定用粮油计划后,应贯彻专料专用,当月计划购不完,下月不得补购,并实行按月结算。于月后五天前将结算表报区机团粮店审查。
5.米面制品供应:凡干湿米面制品的排粉、切粉、河粉、肠粉、炒粉、桂林米粉、桂花粉、通心粉、面条、面饼、挂面、炒面、西露粉、蚬壳粉等凭粮票不定点供应。
八、票证管理
1.粮油票证分:(1)居民购粮油证。(2)集体伙食单位粮油供应证。(3)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4)全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5)市内船队粮证。(6)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7)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明。(8)全国通用粮票。(9)全省通用粮票。(10)广州市专用粮票。(11)广州市油票。
上述票证非上级批准不得随便取消或拒绝使用。
2.为便利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出差人员领用各种粮票,可根据各集体伙食单位的用粮情况,按月核定用粮计划内,预发一定数量的粮票。但应抵扣当月用粮计划,并在月终办理结算手续。
3.部队领用通用粮票,按其供应量最高不得超过5%,支票粮最高不得超过20%的限额内领取,
4.票证印制:凡属全国通用粮票,全省通用粮票,全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票,由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厅领取分发各区使用,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及临时流动粮油供应转移证明,由市粮食局按省规定统一格式印刷使用。居民集体伙食单位及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广州市粮、油票,由市粮食局统一规定格式印制发放使用,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式样代替使用。
5.粮油票证使用范围:
(1)居民、集体伙食单位及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只限街道居民、机团等集体伙食单位及工商行业业户购买粮油使用。
(2)全省长年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限于在省内长年流动的渔船民、地质勘探队及长年流动文艺团体等购买粮油使用。
(3)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只限于办理迁移户口转移粮食关系,以便到达地凭证明核实用量时使用,不得直接购粮。
(4)临时流动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只限于临时外出流动人员转移口粮之用。
(5)全国通用粮票、全省通用粮票、广州市专用粮票及油票,只限于临时因事在市内、外流动时搭膳或购粮或到饭店吃饭使用。
6.发放粮油供应证以户为单位,严格执行一户一证,并指定供应点供应粮油,各供应点不得超越范围供应粮油。
7.遗失粮油供应证的,由原单位或户主向粮店报失,经原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补发。
8.为加强粮油证的管理,今后由市粮食局统一管理,各区粮食部门应按月提出领用新粮油供应证计划,报市粮食局审查核准使用。但基层粮店,不得留存新的空白粮油证,如有新入户或因遗失补发粮油供应证,须上报核准后,领取使用。
9.凡全国省内及市内通用粮、油票自1959年9月份起,实行按季平衡一次,并由市粮食局根据区包干指标,按比例发给一定数额粮票,作为合理定额,每季度结算时,粮票库存多于定额的,应上缴市粮食局,如库存粮票少于定额的,则补足差额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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