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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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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199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1995年6月1日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筹集我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3〕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广州市区范围内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缴交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副高”技术职称,以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其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不低于教育授最低档工资的。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百元档次的专家。

  (四)经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三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向企业、事业单位发放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优先诊证时,每证一次性收取一万元人民币,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拨。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缴交的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本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

 第六条 各县级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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