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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地税发[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02-06
【生效日期】2001-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 (试行)
(穗地税发〔2001〕44号)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通过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稽查前自查,提高业户依法纳税意见,真正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户自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业户适用范围
广州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党规稽查的业户,除预先通知业户不利办案(如举报案件或税务机关认为会影响查处的案件)以外,实施税务稽查前,都准予业户先行自查。
(二)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开始前,稽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业户,向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给予10至15天(含节假日,下同)的时间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具体期限视业户纳税资料等情况确定。
2.业户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对纳税资料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查情况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
3.业户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补偿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自查查出的问题免于罚款。自查缴交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随同《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报地方税务稽查机关。
二、业户自查制度的要求和责任
(一)业户接到稽查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业户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有关稽查人员对业户交来的纳税自查表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为稽查工作的正式开展打好基础。
(二)业户自查期内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由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负责解释。因政策未明确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申报完毕的税费金,视同企业自查处理,待政策明确后一并入库。
(三)对自查期过后,地方税务机关经过稽查确认业户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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