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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2003〕34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穗府〔2003〕34号)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二)白云区辖区内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和其他行政街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三)番禺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四)增城市城区和新塘、仙村、石滩、中新、三江、镇龙、小楼等镇镇区范围;从化市城区(含街口、城郊、江埔)和太平(含太平开发区)、温泉、龙潭、棋杆、鳌头、良口(含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六、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混凝土或水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七、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九、本通告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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