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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3〕36号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2003-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36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市、省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后,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在颁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翻译、审定工作,过去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翻译审定工作。
二、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要做到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在翻译、审定工作过程中,可聘请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家进行咨询,亦可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翻译审定工作的质量。
三、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选备专门人才,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部门预算,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四、有立法权的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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